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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刑二初字第0022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某
法定代表人熊存杰。
诉讼代表人顾秀华,女,1984年11月11日生。
被告人赵俊,系某经营者。2010年11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5月23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保华、胡垠,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4)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被告人赵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会、张新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某诉讼代表人顾秀华、被告人赵俊及辩护人吴保华、胡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俊在某与骏业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骏业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涉及税款人民币191841.38元;2012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间,浙江省强盛椅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赵俊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骏业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涉及税款人民币190378.2元;2012年7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苏州市达欣工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赵俊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骏业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涉及税款人民币367606.86元。上述税款已全部向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抵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某、被告人赵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赵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单位某、被告人赵俊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单位某诉讼代表人顾秀华、被告人赵俊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证据未提出异议和辩解。
被告人赵俊的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俊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赵俊在介绍他人虚开的两节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3、被告人赵俊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悔罪表现,并有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4、尽管本案被告人赵俊涉嫌税款金额巨大,但被告人赵俊自身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占比例较小;5、被告人赵俊的家庭情况比较困难。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赵俊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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