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刑二初字第00228号(2)
一、被告单位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赵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撤销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0)顺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被告人赵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执行)的缓刑考验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已扣除前罪被羁押的一年二个月零二天。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耀华
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
人民陪审员 李希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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