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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43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莉。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姜 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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