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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520号
原告官某。
委托代理人周江林,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
委托代理人吴怯,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杰,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官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鞠琳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江林、被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怯、瞿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沈某均系二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上官某。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因在短期内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争吵不断,被告毫不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甚至在公共场合肆意羞辱原告,对原告不信任,不尊重,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希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800元。
被告沈某辩称,原告官某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均是二婚,结婚前认识很长时间,考虑成熟后才结婚的,被告非常珍惜这次婚姻,即使原告有过错,被告还是想原谅他,毕竟双方的感情是好的,而且现在儿子在青春期,也不希望影响儿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官某与被告沈某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上官某。现原、被告双方与儿子一起居住。原告官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官某、被告沈某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官某与被告沈某均系再婚,在相识后相恋、成婚,应该说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在婚姻过程中双方出现矛盾亦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儿子现处于青春期,原、被告作为父母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为孩子营造一个温暖、健康的成长环境。纵观本案,原、被告亦无原则性分歧。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遇到矛盾多沟通,互相尊重、互相包容,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孩子的成长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官某和被告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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