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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84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志发,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姜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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