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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14号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金红梅,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晓芹。
被告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姜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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