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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30号
原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赵永明,江苏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姜 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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