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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10号
原告汤某。
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审判员 姜 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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