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01号
原告王某。
被告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姜 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艳雯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