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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501号
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张菊英。
被告吴某甲。
委托代理人金嫄雅,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诉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菊英、被告吴某甲以及委托代理人金嫄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乙。2012年7月左右双方开始有矛盾,2013年矛盾加剧,2014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我认为我们两人性格不合,很多事情上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希望,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3、诉讼费由各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是自由恋爱的,认识一年半后才登记结婚的,双方婚后并没有原则性矛盾。她在诉状中所述的是片面的,并非是事实的全部。我认为我们只是在生活上没有及时沟通,原告处理事情的方式方法不对,因此才会产生二个家庭的矛盾,只要原告能够改变处理事情的方法,还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加上孩子年纪目前年纪尚小,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和被告吴某甲于2010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4年9月13日开始分居,婚生女随被告吴某甲共同生活,现原告程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户口登记以及原告程某和被告吴某甲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和被告吴某甲系自由恋爱后成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矛盾。原、被告作为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非常正常,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体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且双方婚生女吴某乙年龄尚幼,完整、稳定、和睦的家庭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程某和被告吴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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