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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003号
原告陶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达,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
原告陶某甲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鞠琳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达、被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吕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陶某乙。近几年,因原告工作繁忙,时有应酬晚归,被告便主观认为原告有外遇,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无理取闹并辱骂原告,最终导致夫妻双方分居。双方婚生子现由原、被告共同抚养,原告认为孩子年幼,男孩子生活更需要父亲作为其心理和行为的学习榜样,所以由原告抚养更为合适。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吕某辩称,被告与原告陶某甲在生活中存在争吵是事实,但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原、被告也没有分居,况且现在孩子还小,从维护家庭的角度,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陶某甲与被告吕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陶某乙。原、被告与儿子共同居住。现原告陶某甲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陶某甲、被告吕某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甲与被告吕某相识后相恋、成婚,应该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产生矛盾,但并无原则性分歧。双方儿子尚在读小学,需要更多的家庭温暖,原、被告作为父母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遇到矛盾多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多为孩子的成长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陶某甲和被告吕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陶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
审判员 鞠 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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