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姑苏刑初字第0425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喆,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4)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10时45分左右,驾驶苏L×××××重型普通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163公里+300米处附近时,车头碰撞前方停于应急车道内由郑某驾驶的皖F×××××小型普通客车车尾,导致皖F×××××小型普通客车前移后,车头又碰撞停于其前方应急车道内的苏E×××××小型轿车车尾。事故中上述车辆与站于车外的郑某和开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开某及皖F×××××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员李某受伤,其中郑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开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14日死亡。经鉴定,郑某和开某均系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受伤致左眼球缺失构成重伤二级,身体并有多处损伤构成轻伤。经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交事故处理押金人民币3万元,尚留有1万元未处理。被害人郑某、开某的近亲属已提起诉讼并经法院民事判决。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高某某具有特别恶劣情节,是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其负主要责任不妥,对方违章在应急车道停车还有人员在高速公路走动,车后也没有警示标志,对方责任更大,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也对公安机关认定事故责任有异议,要求法庭重新认定,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也尽力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10时45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苏L×××××重型普通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163千米加300米处附近时,车头右前侧碰撞前方停于应急车道内由郑某驾驶的皖F×××××小型普通客车车尾,导致皖F×××××小型普通客车前移后,车头又碰撞停于其前方应急车道内的苏E×××××小型轿车车尾。事故中上述车辆与站于车外的郑某和开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开某及皖F×××××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员李某受伤,其中郑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开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14日死亡。经鉴定,郑某和开某均系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受伤致左眼球缺失构成重伤二级,身体并有多处损伤构成轻伤。事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向公安民警供述了事发经过。
经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苏E×××××小型轿车驾车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开某对其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处理中,被告人高某某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事故处理押金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郑某、开某的近亲属及被害人李某已就民事赔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证言笔录证实朋友开某事发时驾驶苏E×××××轿车,自己在副驾驶位睡觉,看到应急车道内有辆面包车停着,司机在车外即将车停在面包车前方6米左右的地方,停车后自己下车帮对方司机看发动机想办法处理,后回到车上对开某说了情况,开某下车去看,过了三分钟左右自己听到后面“碰”的一声,然后感觉自己坐的车也被撞了,而且掉了个头,自己爬出车外,见面包车司机脸朝上躺在自己车头前方十多米的地方,车旁一辆货车车头撞到了面包车车尾,后在高速公路护栏外发现开某脸朝下趴在绿化地里,发现他还有呼吸不敢动他,回到面包车旁见副驾驶位置的人还在车上,于是将那人扶下车,这时货车驾驶员打电话报警,之后就等警察来处理,开某于2013年9月14日抢救无效死亡了。
2.被害人李某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9月12日9时许驾驶员“老五”驾驶的车在沪宁高速上行驶中,发现水温高,然后靠着护栏停车了,停车后驾驶员检查车的水温,自己下车准备拿三角警示牌,结果被货物压住了,就站在车后护栏旁挥手示意,后来有辆轿车停在面包车前,司机说是服务区里修车的,自己就回到副驾驶座位上,上车后事故就发生了,之后的事就不知道了。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