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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刑初字第00027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4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羁押审查,同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车行驶至本市南环桥西堍冬青路匝道口向右变道过程中,碰撞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白色捷达轿车(申领的号牌陕A×××××未悬挂,临时牌号为陕A×××××)沿本市南环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环桥西堍冬青路匝道口向右侧变道过程中,其车右前侧与同方向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造成三轮车侧翻,致周某被三轮车压在车下受伤,后周某经吴中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因多发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物质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对于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没有异议,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周某、吴某、张某、段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临时号牌复印件及查询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案发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被告人王某对于上述证据亦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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