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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刑初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言某。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谷某某。2014年5月21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项苏农,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4)1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言某、谷某某、汪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佳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言某、谷某某、被告人汪某和辩护人项苏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30日晚21时,由被告人言某提议,被告人言某、谷某某、汪某在因果巷缀美娱乐会所的“监狱风云”包厢内对被害人施某实施殴打,以此恐吓手段强迫其为三人消费买单。被害人施某共计刷卡人民币2588元,其中588元用于支付包厢费用,2000元被套现后被被告人言某、谷某某平分。被告人汪某于2014年5月14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言某、谷某某、汪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言某、谷某某、汪某共同实施作案,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被告人汪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言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告人言某、谷某某、汪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1、被告人汪某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汪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3、被告人汪某有立功情节。建议对其免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晚21时,被告人言某、谷某某、汪某至本市姑苏区因果巷缀美娱乐会所娱乐消费,期间被告人言某打电话找人“买单”,被告人言某的同事施某接电话后赶到缀美娱乐会所“监狱风云”包厢,在包厢内,被告人言某故意挑起事端,先由谷某某对施某殴打,其后被告人言某、汪某也先后实施殴打,以此恐吓手段强迫被害人施某“买单”。在被告人汪某的威逼下,被害人施某使用建行银行卡刷卡消费金额人民币2588元,其中588元用于支付包厢费用,套现的2000元后被被告人言某、谷某某平分。
公安机关于5月13日在被告人言某的工作单位将其抓获归案,于5月21日在吴中区清水湾S半岛小区将谷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汪某于2014年5月14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被害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施某陈述笔录证实,4月30日21点接到同事言某电话说要出去谈谈,后在皮市街碰头,到了因果巷缀美KTV,进了一个地狱风暴的包厢,里面有1个穿T恤衫的中年男子,与言某喝了点酒,言某说自己讲其坏话并骂自己,边上的男子动手殴打自己,之后进来一个男子,手中还拿着酒瓶,用拳头打了自己腹部几下,穿T恤衫的男子殴打自己的头和嘴,言某踢自己的胸口,最后言某要求自己付包厢费588元,因为害怕再被打,就到吧台付钱,穿浅色衣服男子让吧台刷卡2588元,多出来的2000元给他们,后就去吧台刷卡2588元,前台将2000元给了穿浅色衣服的男子,我离开就去派出所报警了。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第一组照片的12号男子(即谷某某)是穿T恤衫的男子,第二组照片的2号男子(即被告人汪某)是穿浅色衣服的男子。
2.证人张某证言笔录证实,4月30日店长陈某说有几个客人来娱乐留出包厢,当晚8点,有几个男子到了监狱风云包厢唱歌,到11时,陈某的朋友说要刷卡消费,包厢费是588元,陈某朋友提出要套出现金,就在POS机上刷卡2588元,并将2000元现金交给了陈某朋友。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第一组照片的1号男子(即被害人施某)是刷卡男子,第二组照片的2号男子(即汪某)是陈某的朋友。
3.证人陈某证言笔录证实,4月30日晚上汪某和几个男子来会所唱歌,中间还来了1个客人,他们在监狱风云包厢消费的,包厢费是588元,后汪某说是客人请客提出刷卡,汪某提出是否可刷卡套现,老板张某同意的,客人就去吧台结账,老板问刷多少金额,客人说1500、2000元都可以的,老板就刷了2588元,并从口袋里拿出2000元,给汪某拿走了。辨认笔录证实,辨认笔录证实其指认第一组1号照片(即被害人施某)是用银行卡刷卡的男子,第二组2号照片男子(即汪某)是姓汪的男子。
4.证人王某、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与施某、言某都是某药品公司的同事,他们之间工作上没有矛盾。
5.被告人言某供述笔录证实,4月30日晚与汪某、“大块头”去了因果巷缀美KTV包厢唱歌,后来打电话给同事施某让其过来谈谈事情,在皮市街碰面后带施某到了包厢,在喝酒中与施某谈了单位的事情,并骂了施某,“大块头”就上去打了该男子,汪某拿酒瓶吓唬对方,自己也打了对方头部几下,并要求施某付账,买3包中华香烟,汪某跟着施某去结账,5分钟后施某进包厢将钱放在桌上,自己点了下是2000元,放进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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