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姑苏刑初字第00018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羁押审查,当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维金,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4)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蔡维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牌号为苏E×××××的重型普通货车,沿本市城北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强新苑小区门口附近时,车身碰倒正在穿越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陆某,致其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陆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此外,被告人赵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赵某当庭表示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赵某有年老、年幼的家庭成员需要照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重型普通货车,沿本市城北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姑苏区富强新苑小区门口附近时,对路段内的动态情况疏于观察,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车身碰倒正在穿越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陆某,致其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陆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另经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