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刑初字第0366号(3)
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李某甲、赵某、李某乙、王某、张某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另对被告人吴某、李某甲、赵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还对六被告人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赵某、张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李某乙、王某、张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
三、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捷
审 判 员 栗 利
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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