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姑苏刑二初字第0366号(2)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某乙向苏州红枫叶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租赁绿化植物,后续签3次合同、每次1年、租金不变。一直是王某甲负责签订合同、收钱。养护人员一直是个老头子,直到2013年才换人。花卉没有整批换过,就是死掉后换1盆。所以一直以为是与苏州某某公司继续签合同,没有发现2012年3月起合同上公司名称和所盖印章变为“苏州某丁公司”的情况。
3、证人史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苏州某某公司的养护工,平常工作都是王某甲安排,其中某乙公司和上海某某公司及其他几个公司系其维护,时间从2008和2009年开始,但从2011年10月份左右王某甲让其维护后无需签单,直到2013年5月份一直没有中断过养护工作。其工资系苏州某某公司支付。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初至2012年3月,他以苏州某某公司名义与某乙签订绿化租赁合同,共收取费用5520元没有上交公司。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以名义续签合同,收取费用2760元。钱款均未上交苏州某某公司。
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收取某丙(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费用人民币6480元事实:
1、绿化植物租赁合同3份、付款凭证、发票,证明2011年合同系王某甲以苏州某某公司名义签订,2012年、2013年2份合同改以苏州某丁公司名义签订。并载明租金及租赁期限。
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某丙(上海)有限公司向苏州某某公司租赁绿化植物租金共计6480元,系支付给王某甲。一直是王某甲与该公司联系,养护人员一直是一个老头子。期间除更换几盆死掉的花,其余花卉没有更换过,所以一直以为还是与苏州某某公司合作,截至2013年6月5日公安机关调查才发现2012年起合同及发票中对方单位改为为苏州某丁公司。
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苏州某某公司的养护工,属王某甲管理。其2011年左右至2013年在某丙公司养护花木,一周去一次,王某甲没有让其进行常规签字,且曾在放假时给其小红包。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2011年1月至12月,他以苏州某某公司名义与签订绿化租赁合同。2012年1月、2013年1月,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以某丁名义续签合同。花卉未批量更换,养护人员均是红枫叶的高某。钱款均未上交苏州某某公司。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苏州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量刑情节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认为王某甲收取某乙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某丙有限公司(上海)苏州分公司的经营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而应以花卉价值作为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陈某、史某、刘某丙、高某证言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苏州某某公司原有客户误认为未改变签约对象的情况下,在合同及发票上签署其妻子为法定代表人的苏州某丁公司名称,但仍使用苏州某某公司之前放置在客户处的花卉,让苏州某某公司养护人员继续提供服务,以此获取的经营款应当归属苏州某某公司。因此,上述两家客户相应合同款应计入犯罪数额。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如实供述、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无前科劣迹,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本院基于上述法律条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王某甲退赔款人民币七千八百三十元,发还被害单位苏州某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玮
代理审判员  李丽鲜
人民陪审员  蒋志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芳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