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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刑初字第0038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苏州治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羁押),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沈春明、江顺勃,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4)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沈春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孙某伙同李某、苏某(另案处理)酒后至本市姑苏区虎泉路888号27幢楼下附近,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朱某在现场执行公务,便上前语言搭讪,见朱某未理睬,遂上前进行推搡,并指使李某、苏某一同帮忙,将朱某的法院徽章、制服的两粒纽扣扯下。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证了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苏某、周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4年7月30日下午,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工作人员朱某、周某至苏州市虎泉路888号27幢501室执行现场勘查被执行人苏州碧城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抵押房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在该房产门口张贴执行公告和执行裁定书等。当时,周某正在27幢楼上张贴公告,被告人孙某与李某、苏某路遇在楼下等候的朱某,被告人孙某上前语言搭讪朱某,朱某表明身份及正在执行公务后未再予以理睬,被告人孙某见状即上前推搡、打朱某耳光,遂指使李某、苏某一同帮忙并将朱某的法院徽章和两粒制服纽扣扯下。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一力物流园经理),证明2014年7月30日下午,其和李某、苏某三个人一起在一力物流园里面进行查岗,在27幢那里看到物业上的王某经理和法院的工作人员在争论,知道法院工作人员是为了封房子的事情,其就上前跟一个中年法官说:“你有什么事情和我说”,其说了两遍该中年法官没有理睬,其就用手拍了法官的左脸说:“我是这里的负责人,你跟他们说有个屁用,有事情和我说”,之后,就和该法官相互推搡起来,后看到李某、苏某两个人在边上,就让他们上前打这个法官,后李某、苏某就一同上前推搡法官。
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及辨认笔某证明其和同事周某至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虎泉路888号27幢501室执行现场任务,其在楼下等在楼上张贴执行公告的法院同事周某时,孙某(经辨认)从旁边走过来,问其是什么地方的,其说明自己是姑苏法院的,看孙某喝了比较多的酒,就没有再理睬,但后来孙某就用手拍了其左脸一巴掌,之后李某、苏某(均经辨认)又从旁边上来扯其的衣服。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看到孙某和一个男的在吵架,孙某正在用手推那个男的,并让其和苏某一起上前推搡该男子。
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同事朱某一起到白洋湾虎泉路888号27幢501室张贴法院公告和裁定书,其在楼上张贴好公告下楼后,看见孙某(经辨认)对着朱某在不停地骂,并且手推朱某,喊:“我是这边的物业经理,你们法院的人来这边为什么不通知我”,其和朱某说明法院正在执行公务后,未再理睬,孙某、李某、苏某(均经辨认)三人就上前拉扯朱某的衬衫,孙某还打了朱某一个耳光。
5、证人桂某的证言(110联动锁匠)及辩认某朱某在楼下等候,孙某就上前问朱某,朱某就说:“我们是姑苏法院的,在执行公务”,孙某(经辨认)就用手去抓朱某的制服衬衫,接着又拉扯左上衣口袋上的法院徽章,后来李某、苏某(均经辨认)一同上前推搡朱某。
6、证人王某(物业公司的经理)的证言,证明当天其陪朱某一起去执行公务,朱某当时穿着法院制服,孙某酒喝多了,上前问朱某问题,具体说的什么没有听清楚,后来孙某和朱某吵起来,孙某、李某、苏某三人酒喝多了,后一起上前推搡朱某。
7、证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律师)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明当时周某在五楼张贴执行公告,其和朱某法官在楼下等,当时孙某(经辨认)满身酒气,问他们是干什么的,当时朱某已表明身份及在执行公务,周某也已经下来和我们汇合了,其和朱某等人已经试图离开,但孙某上前推搡朱某,后经孙某指使,李某、苏某也上前拳打脚踢朱某。
8、现场照片及病历资料复印件,证明被害人朱某的法院制服及纽扣被拉扯后的照片及受伤情某
另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公告、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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