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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刑二初字第0003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系苏州翼腾制衣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4月14日因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让他人为其伪造了号码320026299703、户名田某、账号13×××48,金额人民币21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存折1本。后其男友田某持该伪造的存折至银行查询时被发现而案发。
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证人田某、马某的证言、书证活期存款账户资料查询、物证伪造的存折、物证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弈亭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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