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相刑初字第0001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苏州喜佳利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6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文跃、庄云,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朱文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6月底的一天,让他人为自己伪造苏州市吴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专用章1枚。
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8月28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证人李某的证言、搜查笔某甲(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物证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让他人为自己伪造苏州天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金阊支行柜台业务章、中国建设银行木渎支行柜台业务专用章(许妍)4枚印章。
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8月28日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证人傅某、王某、沈某、周某、蔡某的证言、搜查笔某乙(照片)、物证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及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被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与上述两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罪行,是自首,对该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张某具有上述从轻情节,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