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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刑初字第039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敲诈勒索,于2005年12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羁押),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瑞祥,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4)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马瑞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本市相城区渭塘镇朗悦湾6幢802室的暂住地,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2014年2月份,先后分别单独容留殷某、钱某、沈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2、3月份,容留沈某甲、钱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2014年4、5月份,容留沈某甲、殷某、任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任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5、6月份,容留郭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薛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郭某、薛某甲、张某丙、沈某甲、薛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钱某、殷某、薛某甲、薛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证了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张某乙、殷某、钱某、沈某甲、任某、郭某、薛某甲、薛某乙等人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张某甲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另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其位于本市相城区渭塘镇朗悦湾6幢802室的暂住地,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暂住地,容留殷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4年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暂住地,容留钱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4年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暂住地,容留沈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4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暂住地,容留沈某甲、钱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14年2、3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暂住地,容留沈某甲、钱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14年4、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暂住地,容留沈某甲、殷某、任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7、2014年4、5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暂住地,容留任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8、2014年5、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暂住地,容留郭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9、2014年5、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暂住地,容留薛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10、2014年5、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暂住地,容留郭某、薛某甲、张某丙、沈某甲、薛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11、2014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暂住地,容留钱某、殷某、薛某甲、薛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甲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有罪供述记录在卷。
2、证人钱某的证言及辩认笔某证明其在被告人张某甲(经辨认)的暂住地,共吸过五次毒品甲基苯丙胺,第一次是2014年的2、3月份,其和张某甲在该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第二次是2014年2月份,其和沈某甲(经辨认)、张某甲一起在该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第三次也是2014年2、3月份,其和沈某甲一起在该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第四次是2、3月份一天凌晨,其和张某甲在该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第五次是2014年6月份,其和薛某甲、殷某、薛某乙、张某甲(均经辨认)等人一起在该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证人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明其曾在张某甲(经辨认)暂住地多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第一次是2014年2、3月份,其和钱某(经辨认)、张某甲一起在该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第二次也是2、3月份一天,其和钱某、张某甲一起在该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第三次是4、5月份一天,其和任某、殷某、沈某甲(均经辨认)在该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第四次是5、6月份一天,其和薛某甲、张某甲、郭某、薛某乙、张某丙等人(均经辨认)一起在该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证人殷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明其曾多次在张某甲(经辨认)的暂住地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第一次是2014年2月份,其和张某甲在该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来沈某甲(经辨认)也至该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第二次是2014年2、3月份,其和任某、张某甲一起在该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第三次是2014年4、5月份,其和张某甲、薛某甲、沈某甲、任某(均经辨认)一起在该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第四次是2014年6月份,其和张某甲、薛某乙、薛某甲、钱某(均经辨认)一起在该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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