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相刑二初字第021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无业,金家浜14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4)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2月期间,从他人处非法购进中华牌(硬)、苏烟牌(五星红杉树)、利群牌等香烟,屯放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芙蓉街163号用于销售,并先后以每条人民币393元的价格将8条中华牌(硬)香烟销售给苏某。2014年2月26日,苏州市相城区烟草专卖局查获价值人民币514115元的中华牌(硬)、苏烟牌(五星红杉树)、红双喜牌(硬)等13个品种香烟1940条。其中,1935条为真品香烟、5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
被告人徐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苏某、徐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复制(提取)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核价表,价格鉴证结论书,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卖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徐某甲悔罪认罪态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对被告人徐某甲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嘉
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
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晓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