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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刑二初字第0001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无业。被告人赵某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恩山、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赵某、沈某(另案处理)隐瞒租车抵押用于还钱目的,通过钱某从江苏省泰兴市平安汽车租赁店陈某处租赁一辆价值人民币105000元的本田思域牌轿车。同年7月1日,被告人赵某在吴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将该车以人民币45000元抵押给苏州创新汽车修理厂。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证了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沈某、张某、韩某等人的证言,汽车租赁合同,收条,银行卡交易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与沈某因欠债遂预谋通过租赁车辆抵押套钱用于还债。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赵某、沈某隐瞒了欲租车抵押的真实目的,通过钱某从江苏省泰兴市平安汽车租赁店陈某处租赁一辆牌号为苏M×××××价值人民币105000元的本田思域牌轿车。同年7月1日,被告人赵某在吴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伪造了车主陈某的承诺书和借条,将该车抵押给苏州创新汽车修理厂,得款45000元后用于还债。
另上述本田思域牌轿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陈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说明:
1、被告人赵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且有有罪供述记录在卷。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某证明钱某和沈某(均经辨认)从其处租了一辆黑色本田思域轿车,但到期后车辆并未及时归还。其通过车载GPS找至相城区一修理厂,发现车辆已以赵某的名义被抵押给了修理厂。
3、证人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明经赵某(经辨认)提议并经与其预谋,准备租赁车辆用于抵押还债。后其和赵某至泰州,借用钱某的驾驶证,从被害人陈某处租赁一辆车牌号苏M×××××的黑色本田思域小型轿车,赵某取得租赁的车辆后,又单独伙同吴某,将车辆抵押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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