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刑初字第025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甲,农民。被告人段某甲曾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7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段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乙,农民。被告人段某乙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8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10月30日被假释,假释期至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段某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4)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9日晚10时许,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至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龙庭国际KTV8999包厢,因被害人李某之前曾殴打被告人段某乙,经被告人段某乙指认,被告人段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李某,致被害人李某轻伤二级。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证了书证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假释证明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于某甲、袁某、于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段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乙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系父子关系。2014年1月9日晚10时许,被告人段某甲得知在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龙庭国际KTV上班的被告人段某乙无故被被害人李某殴打后,至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龙庭国际KTV8999包厢,经被告人段某乙指认,被告人段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李某的头面部,致被害人李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面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的供述并有记录在卷。
2、书证病历资料等,证实被害人李某受伤后救治情况及病某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9日晚,其与于某甲等人至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龙庭国际KTV唱歌,后在该KTV大厅撞到一个迎宾的少爷,接着和他吵了起来,后其上去掐他的脖子,又朝他肚子上踹了一脚,被劝开后到8999包厢唱歌。后其在包厢里睡觉时被人打晕,后被送医院治疗。
4、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甲、钱某、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9日晚,其等人在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龙庭国际KTV8999包厢唱歌时,段某乙带人至上述包厢,在其指认后,段某乙带来的人将李得彪打伤。
(2)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黄桥龙庭国际KTV的老板之一。2014年1月7日晚,于某甲等人来玩,后在包厢里与服务员段某乙发生小纠纷,段某乙被扇了2个耳光。2014年1月9日晚,于某甲又来唱歌,当时段某乙在大厅迎宾,后被于某甲等人看到了,他们其中的一个人上去就掐段某乙的脖子,并朝段某乙的肚子上踹了一脚,后被劝开。然后于某甲等人去8999包厢唱歌。后段某乙问其怎么处理,其就安慰段某乙,并到包厢叫于某甲等人道歉,但于某甲等人不答应。后段某乙将被打的事情告诉其父母。当晚10点多,服务员告诉其有一帮人冲到8999包厢打人,其赶到包厢,看到之前打段某乙的人躺在地上,嘴角流着血。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6、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7、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假释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段某乙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被裁定假释,案发时在假释期内。
8、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9、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段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乙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一方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段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段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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