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刑初字第0258号(2)
一、被告人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段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执字第4885号对被告人段某乙予以假释的裁定,被告人段某乙尚有余刑一年五个月零二十七日,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宏明
人民陪审员 周云生
人民陪审员 倪桂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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