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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少民初字第00013号
原告袁某。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季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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