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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梅少民初字第00062号
原告金某甲。
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衡。
被告艾某甲。
委托代理人汪建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甲诉被告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时雪峰,被告艾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汪建军到庭参加诉讼。后于2014年1月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时雪峰、王天衡,被告艾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汪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甲诉称:2006年下半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艾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金某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在生育女儿后不久,双方就因男方用情不专而发生矛盾和争吵。生育儿子以后,被告不顾家庭和子女,经常半夜或凌晨回家。自2014年6月起,被告与第三者租房姘居至今,并多次提出离婚且试图转移共同财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已经没有和好可能。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艾某乙和儿子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500元直至儿女独立生活时止;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艾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第三者,更没有与第三者姘居,没有实质性的过错和责任,也不存在转移共同财产的事实。原、被告没有积蓄和共同财产,房子和公司股权都系父母出资。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系两头蹲。××××年××月××日生育女儿艾某乙,现就读于常熟市世贸小学一年级,××××年××月××日生育儿子金某乙。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夫妻间存在矛盾是事实,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互信互谅,加强沟通,相互扶助,多为子女着想,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金某甲与被告艾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2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季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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