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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民初字第00041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薄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宝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薄某甲。由于婚前相处不多缺乏充分的了解,所以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4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依法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薄某辩称:我们结婚已23年了,儿子都21岁了,我对原告一心一意,我们夫妻感情一直蛮好的,为了儿子,为了一家人团圆,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入赘被告家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薄某甲,现已参加工作。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年初开始,双方为原告打麻将而产生夫妻矛盾。2014年4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后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4年12月3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被告薄某陈述:我与原告之间有23年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一直好的,没有大的矛盾。关于原告认为我不上班是不对的,之前我积极寻找工作,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找到,而且现在我已在上班。原告打麻将到深夜,有时候我说一些闲话也是正常的,总之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理解,互相信任,遇到问题主动沟通与交流,同时注意处理事情的方式方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薄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
审判员  邵宝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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