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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少民初字第00009号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翟照安,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2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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