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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少民初字第00006号
原告姚某。
被告周某。
原告姚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姚某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焦林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顾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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