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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036号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沈雪春。
被告程某。
原告林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5年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焦林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顾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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