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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初字第0014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个体。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4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11月23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从常熟市梅李镇老二饭店出发,行驶至聚沙公园好运来茶室,后又从好运来茶室出发,沿聚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腾特钢1号门处时与被害人张某所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常熟市梅李镇聚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腾特钢门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往西行驶的张某所驾电动车发生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当晚,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对张某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徐某、张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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