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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二初字第0008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系常熟市农副产品交易城有限公司豆芽摊位经营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11月7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秀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07年至2013年9、10月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时任常熟市农副产品交易城、常熟市农副产品交易城有限公司负责交易城新址门面和摊位出租规划、拍租规则设置的总经理王某乙(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76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主要行贿行为。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7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9、10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时任常熟市农副产品交易城(以下简称交易城)总经理、常熟市农副产品交易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城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乙行贿共计人民币76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7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得交易城老市场果品部部分摊位的承租经营权,在王某乙办公室内向其行贿人民币20000元,谋取竞争优势。
2、2011年7、8月,被告人王某甲在交易城新市场摊位招租过程中,为获得蔬菜摊位优先参拍资格而要求王某乙临时增设老市场客菜摊位让其承租,在王某乙办公室内向其行贿人民币10000元,谋取竞争优势。
3、2012年7、8月,被告人王某甲为规避公开拍租程序而直接获得交易城有限公司豆芽摊位的承租权,在王某乙办公室内向其行贿人民币20000元,谋取竞争优势。
4、2013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承租交易城有限公司豆芽摊位过程中,为规避公开拍租程序而直接承租豆芽摊位,先后3次向王某乙行贿共计人民币26000元,谋取竞争优势。
(1)2013年7、8月,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乙办公室内向其行贿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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