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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刑二初字第0064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无业。被告人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晓波,常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无业。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无业。被告人姚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同年10月16日释放。被告人姚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无业。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4)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刘某甲、姚某、刘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刘某甲、姚某、刘某乙及辩护人周晓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刘某甲、姚某、刘某乙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车辆真实用途租车,后将车辆质押借款的手段,单独或共同作案多起,诈骗价值合计人民币490113元的小型轿车7辆,借款人民币20多万元,案发前租赁公司及个人追回汽车6辆。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4月17日至常熟市公安局琴湖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某于2014年3月28日至常熟市公安局琴湖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宋某、刘某甲、姚某、刘某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刘某甲、姚某、刘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姚某、刘某甲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刘某甲、姚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刘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及其家属主动退赃,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宋某、刘某甲、姚某、刘某乙经预谋后,于2013年12月9日,以租车为由,隐瞒车辆真实用途,与常熟市刘达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得号牌为苏E×××××的东风日产牌天籁型轿车1辆,次日即将该车质押于张某甲、可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130000元。案发后,该车辆由被告人宋某、刘某乙、刘某甲亲属赎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常熟市刘达汽车租赁公司。
2、被告人姚某于2013年12月15日,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得常熟市刘达汽车租赁公司号牌为苏E×××××的丰田牌RAV4型小型轿车1辆,后伪造车辆登记证书等,于同年12月17日将该车质押于张某甲、可某借款人民币92000元。经鉴定,该辆轿车价值人民币172500元。
被告人姚某因无法归还上述借款,于2014年1月22日,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得昆山志程汽车租赁公司号牌为苏E×××××斯柯达昊锐牌小型轿车1辆,质押于张某甲处,经鉴定,该辆轿车价值人民币96000元。
案发前,上述2车辆已由两公司自行追回,被告人姚某亲属已退还张某甲、可某人民币60000元。
3、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月20日,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得常熟市平一汽车租赁公司号牌为苏E×××××的广本思迪牌小型轿车1辆,于同年1月22日将车辆质押他人借款。经鉴定,该辆轿车价值人民币24000元。案发前,上述车辆已由常熟市平一汽车租赁公司自行追回。
4、被告人刘某甲、宋某于2014年1月22日,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得昆山市志程汽车租赁公司号牌为苏E×××××广本奥德赛牌小型轿车1辆,于同年1月24日将汽车质押给被害人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经鉴定,该辆轿车价值人民币66000元。案发前,上述车辆已由昆山市志程汽车租赁公司自行追回。
5、被告人刘某甲、姚某于2014年1月30日,以租车为由,从被害人成某处骗得号牌为苏E×××××的比亚迪牌汽车小型轿车1辆,后将车辆质押给鲁某借款人民币18000元。经鉴定,该辆轿车价值人民币21600元。被告人刘某甲亲属赔偿了成某人民币19500元,由成某从鲁某处赎回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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