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刑二初字第00647号(2)
6、被告人姚某于2014年2月15日,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得苏州海翔汽车租赁公司号牌为苏E×××××的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1辆,于同年2月18日将汽车质押给鲁某。经鉴定,该辆轿车价值人民币110000元。案发前,上述车辆已由苏州海翔汽车租赁公司自行追回。
2014年4月17日,民警在时风国际酒店底楼大厅将被告人宋某抓获;被告人姚某于2014年3月28日至常熟市公安局琴湖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4月17日至常熟市公安局琴湖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4月25日,民警在常熟市看守所门口将被告人刘某乙抓获,被告人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汽车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证明其是刘达汽车租赁销售有限公司老板,2013年12月9日中午,刘某甲向其公司租赁1辆尼桑天籁汽车,租期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1月11日,姚某租车晚几天,他租了一辆丰田rav4,租期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1月5日,到期后,刘某甲、姚某没有还车子,也没有付欠的租金,后联系姚某和刘某甲得知他们把汽车抵押了,刘某甲和姚某没钱赎回汽车,如果两个月不赎回来的话汽车归对方所有,2014年2月10日,其赶到上海把丰田汽车开回来,尼桑车由于GPS被拆除,还没找到。其要报警,宋某得知后主动打其公司的张某丙电话,承诺一个星期把汽车赎回来,后来宋某的电话打不通了。
2、证人成某的证言笔录、转账凭证、借条,证明2014年1月30日,刘某甲向其借用一辆比迪亚汽车,每天支付300元租金,口头约定用三天,没有付定金和押金,过了三天,其让刘某甲还车,他找借口推脱,2014年3月份,其找到刘某甲,他讲汽车被偷了,其和刘某甲一起到派出所报警,后警察拆穿刘某甲的谎言,刘某甲讲汽车给姚某了,汽车被姚某的债主弄走了,刘某甲和姚某相互推卸责任,其联系了刘某甲的母亲,刘某甲的母亲给其19500元,刘某甲给其一个电话号码,讲汽车在这个人手里,后联系鲁某,后以18000元赎回汽车。2014年1月24日左右,许某介绍刘某甲和宋某押了一辆奥德赛汽车在其手里,宋某讲急用钱,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三天,其和刘某甲签了借款协议(因为刘某甲是本地人,如果宋某一个人不会借钱的),没有查看他们的证件,其拿出2万元给宋某和刘某甲(谁拿不清楚),还有3万元通过转账到许某账上,后发现奥德赛丢了,其找到刘某甲的父母,他父母同意帮助刘某甲归还5万元,重新写了一张借条,原始的借款协议给了刘某甲父母。转账凭证显示2014年1月24日分四次转账许某的情况。
3、被害人邵某的陈述笔录、租车协议、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其是常熟市平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老板,2013年12月23日,刘某甲到其公司先租了一辆海马汽车,后讲汽车轮胎坏了,换了一辆桑塔纳,2014年1月20日,换了一辆本田思迪,讲好包月的,但是中途不还车也不付租金,一个月以后,3月3日,其通过查看GPS,发现汽车停在沙家浜那边,其把汽车开回来的,钥匙和行驶证都没有的。
4、被害人刘某戊(昆山志程公司负责人)的陈述笔录、租赁协议、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明1月22日,姚某到其公司租赁汽车,他自称租车自己开,后租了一辆斯柯达昊锐,租期5天(1月22日至26日),后姚某续租二次,每次10天,租金都是转账支付的,后过了租期七八天后,联系不上姚某,通过GPS于2月底找回汽车。2014年1月22日晚上,刘某甲和宋某来公司租车,自称要去丈母娘家过年,需租车几天,后租了一辆奥德赛,租期15天(1月22日至2月6日),当时其让宋某作为担保人签字的,复印了二人的身份证及宋某的驾驶证,他们付了1万元押金,租期届满后,刘某甲要求续租,讲租金从押金里扣,最后把1万元押金扣没了,还差2000多元租金,刘某甲一直拖着不付租金,后于3月底通过GPS找回汽车。
5、被害人张某丁(苏州海翔汽车租赁公司)的陈述笔录、汽车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证明2014年2月15日,姚某和宋某二人到其店里租车,讲他们自己用,最后他们租了一辆雅阁,约定租期一个月(2014年2月15日至3月14日),月租7000元,姚某给了7500元,其中5000元是押金,2500元是租金,约定2月20日前付清尾款,姚某和宋某决定由姚某来租,宋某做担保人,复印了他们二人的身份证及宋某的驾驶证,2月20日,其打电话姚某和宋某,催付租金,后姚某一共转账1500元,3月6日左右,姚某不付租金了,联系不上姚某,最后骗姚某把车子开过来,发现汽车里面的GPS被拆除了,
6、证人可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老乡刘某乙讲有个常熟人要用钱,押车借款,过了几天,刘某乙、姚某、刘某甲三人开着一辆尼桑天籁车过来了,其答应给对方8万元,没有看行驶证,之前刘某乙欠其2万元,打到姚某的卡上6万元,手续是刘某甲和张某甲签的。过了几天,姚某打电话讲质押汽车借款,他开过来一辆丰田RAV越野车,汽车行驶证和产权证是一个女的,还有一个姚某和那个女的结婚证,他讲那个女的是他老婆,其答应借给他10万元,借期一个月,扣除8000元利息,转账92000元给姚某卡上,过了二个月,那辆丰田车被刘达公司的人开走了,其估计尼桑车也有GPS,其就把GPS拆除了。其要姚某还钱,他没钱,又开了一辆斯柯达昊锐给其,这辆车也是租的,行驶证是一个昆山人的,后来汽车也被偷走,其又找姚某,后他妈妈出面,先还给其6万元,把手续还给他们了。刘某乙欠其6、7万元,宋某欠刘某乙二十多万,宋某有很多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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