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熟刑初字第0017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甲,农民。被告人尹某甲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农民。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甲、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甲、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甲、杨某甲于2014年9月20日晚,至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归城村,酒后无故追逐拦截、殴打被害人宫某,并强行索要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尹某甲于2014年10月20日至云南省腾冲县公安局五合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尹某甲、杨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尹某甲、杨某甲家属已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杨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某甲、杨某甲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尹某甲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尹某甲、杨某甲至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归城村附近,酒后无故追逐拦截、殴打被害人宫某,并强行向其索得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0月20日上午,腾冲县公安局团田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至腾冲县团田乡曼弄村曼掠社41号在被告人杨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当日下午,被告人尹某甲主动至腾冲县公安局五合派出所投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甲、杨某甲亲属代其对被害人宫某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宫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白某、杨某乙、尹某乙、李某的证言笔录,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协议书、收条,监控录像截图,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