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刑初字第0013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甲,农民。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乙,农民。被告人丁某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丙,农民。被告人丁某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闻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于2014年10月16日2时许,伙同丁某丁、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常熟市虞山镇大义灯光夜市南侧路边,采用拳打脚踢、持木棍殴打等手段,酒后无故对被害人陈某乙、孙某乙、兰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陈某乙、孙某乙、兰某受伤及被害人孙某乙的FALEDA牌手表玻璃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孙某乙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害人兰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乙的FALEDA牌手表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0元。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四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伙同丁某丁、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常熟市虞山镇大义灯光夜市南侧路边,采用拳打脚踢、持木棍殴打等手段,酒后无故对路上行走的被害人陈某乙、孙某乙、兰某进行殴打,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孙某乙的FALEDA牌手表玻璃被损坏。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孙某乙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害人兰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乙的FALEDA牌手表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0元。
案发当日凌晨,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至常熟市金琪亚服装厂男生宿舍将四被告人抓获。到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四被告人家属代其对三名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兰某、孙某乙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丁某丁、赵某、樊某、孙某甲、陈某甲的证言笔录,被告人丁某乙、丁某甲、丁某丙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监控截图,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常熟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伙同他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家属代其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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