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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初字第0013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甲,农民。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乙,农民。被告人丁某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丙,农民。被告人丁某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闻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于2014年10月16日2时许,伙同丁某丁、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常熟市虞山镇大义灯光夜市南侧路边,采用拳打脚踢、持木棍殴打等手段,酒后无故对被害人陈某乙、孙某乙、兰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陈某乙、孙某乙、兰某受伤及被害人孙某乙的FALEDA牌手表玻璃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孙某乙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害人兰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乙的FALEDA牌手表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80元。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四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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