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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初字第0017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个体户。被告人单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单某于2014年10月2日晚,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在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住处对面的佳源置业内,收购张某甲、史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窃得的价值人民币3251.85元的型号HYA100*2*0.5的通讯电缆线163米。2.被告人单某于2014年10月4日晚上,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上述地点收购张某甲、史某、张某乙窃得的价值人民币5018.75元的型号HYA200*2*0.5的通讯电缆线182.5米。被告人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单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单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单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在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住处对面的佳源置业内,收购张某甲、史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窃得的价值人民币3251.85元的型号HYA100*2*0.5的通讯电缆线163米。
2、2014年10月4日晚,被告人单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在上述地点收购张某甲、史某、张某乙窃得的价值人民币5018.75元的型号HYA200*2*0.5的通讯电缆线182.5米。
2014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被告人单某住处将其抓获。
被告人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张某甲、史某、张某乙家属已对被害单位作了退赔。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单某的供述笔录,被害单位有关人员陈某、薛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甲、史某、张某乙、顾某、何某、徐某、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计量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退赔谅解协议书、收条,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被告人单某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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