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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初字第0018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江苏博士邦尼时装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未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桂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伙同他人至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光明村被害人田某、何某乙夫妇的私人鱼塘偷钓鱼,刚将鱼竿放入鱼塘中即被被害人田某、何某乙发现,后被告人王某等人在逃跑过程中因被被害人田某、何某乙夫妇阻拦而当场使用暴力,殴打二被害人并致其受伤后逃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何某乙之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微伤。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近亲属已对二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抢劫犯罪未表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至常熟市虞山镇大义光明村田某、何某乙夫妇的私人鱼塘偷钓鱼,刚将鱼竿放入鱼塘中即被田某、何某乙发现,后被告人王某等人在逃跑过程中因田某、何某乙夫妇阻拦而当场使用暴力,殴打二被害人并致其受伤后逃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田某、何某乙之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2014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近亲属已对二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田某、何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何某甲、郑某、张某、徐某甲、吴某、李某、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临时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被告人王某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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