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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初字第0019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常熟市东霸制衣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冯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2年9月15日释放。被告人冯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于2014年9月23日晚,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从常熟市虞山镇元和路“新贵宾苑”酒店出发,沿元和路、虞山北路、香山北路等行驶至长江路口时,车辆撞击路口交通信号灯,致交通信号灯及车辆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损坏的交通信号灯等财物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9951元;苏E×××××轿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64828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冯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于2014年9月23日晚,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从常熟市虞山镇元和路“新贵宾苑”酒店出发,沿元和路、虞山北路、香山北路等行驶至长江路口时,车辆撞击路口交通信号灯,致交通信号灯及车辆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损坏的交通信号灯等财物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9951元;苏E×××××轿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64828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已向被害单位作出经济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洪某甲、洪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进账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已对被害单位作出经济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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