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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初字第0007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丁,无业。被告人顾某丁曾因赌博,分别于1998年12月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六百元,于2000年3月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二千元,于2005年11月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二百元;曾因介绍卖淫,于2001年6月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闻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丁伙同李某甲、杨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13年9月24日至9月26日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常熟市虞山镇闽江西路顾某丁棋牌室、常熟市天铭国际大酒店内等地开设一百元起押的“筒子牛牛”赌场,招徕他人进行赌博。2013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顾某丁等人在常熟市天铭大酒店5026号房间组织他人以上述形式赌博时,被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9982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顾某丁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丁伙同李某甲、杨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于2013年9月24日至9月26日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常熟市虞山镇闽江西路顾某丁棋牌室、常熟市天铭国际大酒店内等地开设一百元起押的“筒子牛牛”赌场,招徕他人进行赌博。
2013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顾某丁等人在常熟市天铭大酒店5026号房间组织他人以上述形式赌博时,被常熟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99820元。
2014年10月30日晚,公安机关在常熟市虞山镇菱塘北村将被告人顾某丁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证人李某甲、杨某、孙某甲、包某乙、黄某、周某甲、殷某、包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程某、陈某、刘某、张某、周某乙、戈某、顾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陆某、钱某、沈某、顾某甲、冉某、徐某、季某、韩某、孙某乙、顾某乙、朱某、顾某丙的证言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收据、罚没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被告人顾某丁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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