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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初字第0009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个体经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9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9月8日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轿车从常熟市虞山镇翻身村出发,行驶至虞山镇常丰路边一麻将馆,后返回行驶至常丰路204国道路口与被害人郭某驾驶的牌号为鲁R×××××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陈某甲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苏E×××××轿车损失为人民币11742元。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轿车从常熟市虞山镇翻身村出发,行驶至虞山镇常丰路边一麻将馆,后返回行驶至常丰路204国道路口与被害人郭某驾驶的牌号为鲁R×××××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陈某甲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苏E×××××轿车损失为人民币11742元。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笔录,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及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价格鉴证意见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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