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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初字第0013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农民。被告人谭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刚,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辩护人周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于2014年12月23日上午,驾驶车牌号为苏C×××××的货车在常熟市海虞镇福山七峰村(9)低田头东巷17号钱某某家门前场地上卸钢筋,倒车时撞到了站在车后的被害人何某,后被害人何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何某系心包填塞死亡。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明知他人报警并等待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谭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谭某过失致1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谭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谭某系初次犯罪、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谭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于2014年12月23日上午,驾驶车牌号为苏C×××××的货车在常熟市海虞镇福山七峰村(9)低田头东巷17号钱某某家门前场地上卸钢筋,倒车时撞到了站在车后的被害人何某,后被害人何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何某系心包填塞死亡。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明知他人报警并等待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谭某与被害人何某近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甲、钱某乙、郭某、黄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路外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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