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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初字第0012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被告人胡某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2年9月11日、2014年7月14日经常熟市卫生局决定各罚款人民币50元。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8月2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14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于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常熟市虞山镇长浜新村长居庭5号非法行医。期间,受到常熟市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后又于2014年8月20日上午在上述地点为他人非法行医时,被常熟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对他人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非法行医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常熟市虞山镇长浜新村长居庭5号非法行医。期间,受到常熟市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
2014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胡某在上述地点为他人非法行医时,被常熟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的证人李某、汤某某、鱼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卫生局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书证、江苏省罚没款收据,常熟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胡某当庭亦作了相应的供述。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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