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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初字第0015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个体经营。被告人宋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0年10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宋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于2014年9月11日22时20分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常熟市梅李镇塘桥出发,行驶至常熟市海虞镇常梅线4.7KM处时与被害人马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害人马某所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车损价格为人民币31712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已对被害人马某进行经济赔偿。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于2014年9月11日22时20分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常熟市梅李镇塘桥出发,行驶至常熟市海虞镇常梅线4.7KM处时与被害人马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害人马某所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可观察部位车损价格为人民币31712元。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已对被害人马某进行经济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熊某、杨某的证言笔录,驾驶证、行驶证及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价格鉴证意见书、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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