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熟刑初字第0012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职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0月25日20时50分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常熟市辛庄镇张桥东旺路金超超市处时,与停在超市门口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苏E×××××小型轿车的车损价格为人民币9212元,苏E×××××小型普通客车的车损价格为人民币2560元。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常熟市辛庄镇张桥东旺路金超超市附近时,与停在路边的何某所有的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何某所有的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被损价格为人民币9212元。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何某作了经济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施某、陈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受损车辆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曹瑞秋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传龙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