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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初字第0007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个体。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21日晚,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常熟市虞山镇李闸路城北食府附近与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的轿车及被害人谢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的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为人民币4400元。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对两名被害人进行了部分经济赔偿。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常熟市虞山镇李闸路城北食府附近时,先后与王某乙驾牌号为苏E×××××的轿车、谢某所驾牌号为苏E×××××的轿车发生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王某乙驾车辆被损价值为人民币4400元。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对对方作了部分经济赔偿。
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龚某、虞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银行汇款凭证、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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