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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刑初字第0111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农民。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经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玺成,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4)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郑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与李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为帮助李某逃避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2011)张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于2013年4月11日至13日间,共同采用银行卡转账、现金存款的手段虚构人民币490000元的债务。后被告人朱某在李某指使下于2013年8月11日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李某归还490000元的人民币的借款及利息,后申请保全李某相应的财产。2013年8月14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张开民初字第035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李某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日该院要求江苏省张家港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协助查封李某所有的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湖滨国际21幢301室和19幢42号车库。2013年9月1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张开民初字第0356号民事判决,判决李某归还被告人朱某借款49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被告人朱某等人的上述行为,致使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2011)张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生效判决书不能执行。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共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郑玺成认为,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系初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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