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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刑初字第01118号(2)
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曹瑞秋
人民陪审员  李 涓
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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