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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刑二初字第0062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曾任常熟市藕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被告人顾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8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4)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于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间,在担任常熟市藕渠卫生院院长、常熟市藕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药事管理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姜某所送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71000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顾某委托其近亲属于2014年3月11日,将现金人民币90000元上缴至常熟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设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被告人顾某于2014年8月7日经电话通知后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顾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常熟市藕渠卫生院系常熟市卫生局开办的事业单位法人,2012年7月,常熟市藕渠卫生院更名为常熟市虞山镇藕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告人顾某于2000年10月任常熟市藕渠卫生院院长,后任常熟市虞山镇藕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及党支部书记,具体主持全面工作,分管人事、财务、后勤、药事管理等工作,系国家工作人员。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顾某利用负责本单位药事管理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药商姜某所送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71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顾某委托其家属将现金人民币90000元上缴至常熟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所设的账户,并于2014年8月7日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李某、钱某的证言笔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考核登记表等相关任职文件、院长职责,领导班子分工通知、组织成员和领导分工通知、工作计划、会议纪要,搜查笔录,现金存款凭证,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及到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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